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划定,主动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这里所称的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:
一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。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,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,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。
二是在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。这里的“问题”,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保存的违纪问题,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,可凭据有关划定认定是否构建立功,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。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开端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自己违纪违法事实,类似于刑规则定的坦白;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,才属于主动交代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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